【點金VIP會員權益活動辦法與說明】
● 首次升等禮1. 一般寵i會員年度累積消費滿20,000元,即可於隔月升等為點金VIP會員。首次升等為點金VIP之會員,可於升等當月獲贈升等禮$100禮物卡。
2. 首次升等禮僅限申辦寵i會員後,未曾消費滿額升等至點金VIP者,曾中斷點金VIP會籍再次升等者亦不符合資格。(例:2021年為點金會員,但2022年消費未滿2萬元於2023年降等為一般寵i會員者,於2024年消費滿2萬升等不符合回饋資格。)
3. 禮物卡於升等當月30號前入帳至APP電子錢包中。
4. 2024年1月升等者,適用於2023年會員活動規範,升等當月即可獲贈升等禮寵i點數20,000點。
5. 本活動優惠僅適用於台灣地區屈臣氏。
6. 本活動如有未盡事宜以門市公告為準,若有爭議,台灣屈臣氏公司保留最終解釋權。
7. 活動時間: 即日起至2024/12/31止。
● 點金會員尊享每月$300購物金
1.凡屈臣氏點金VIP會員下載屈臣氏APP且完成綁定行動寵i卡,即可每月於屈臣氏APP電子錢包獲得總價值300元之電子折價券,包含100元電子折價券乙張(單筆消費滿1,000元即可折抵) 和200元電子折價券乙張(單筆消費滿2,000元即可折抵),電子折價券皆會於每月檔期首三日匯入新券至APP電子錢包中;新升等之點金VIP會員其電子折價券最晚匯入時間為升等當月月底前。
2.點金會員可於實體門市或網路商店(含APP)結帳折抵使用,除外商品等同樂翻天商品。
3. 活動期間:即日起至2024/12/31止。
● 點金會員生日權益
1.點金VIP會員生日當月任一筆門市或官網之最高消費金額點數狂飆乙次,結帳金額$1可得36點(含基本1點+狂飆35點),最高回饋5萬點。點數將於生日月結束後60天內回饋至會員帳戶,入帳將不另行通知,請會員自行上網登入或於APP查閱。*自2024/9/1起取消生日月報電話享點數狂飆,會員需結帳時出示實體會員卡或eCard(APP/LINE虛擬會員卡)
2.舉例說明:屈小姐1月生日,1/1消費$50,1/5消費$100,1/10消費$60,將以1/5之消費給予點數狂飆回饋。
3.以下活動/品類/商品恕不列入點數狂飆優惠(週六贈點6倍不在此限),實際品項以屈臣氏各檔期之認定為主。 * 除外活動:加$1多1件、買1送1、2件5折;換購商品、箱購、廠商直送、專案特談套組、藥品專案價 ;集點活動商品、預購商品。
* 除外品類:專櫃、香水、嬰兒尿布、奶粉、隱形眼鏡、抽取式衛生紙、廚房紙巾、快篩檢測商品、成人紙尿褲。
* 除外商品:合利他命、維骨力、若元錠(WAKAMOTO)、紐力活、循利寧、腦速通、亞培、娘家、德國百靈油、老協珍、超視王、淨脈舒、補體素、震達孫安廸養生飲14入、光星NOVA輔具;CeraVe、ALLIE、Truu童、理膚寶水、TKLab;鳳梨酥;Essence、VISEE、Excel、Catrice、Nail Holic、Canmake、Cezanne、Etude、Milani、開架彩妝特價品(含特變商品&參與主檔之開架彩妝商品)。 生日獨享折價券除外商品:專櫃、隱形眼鏡、集點商品、廠商直送商品。
4.不與一般寵愛會員生日20倍狂飆併用,即不會同時獲得20倍及36倍。
5.生日獨享折價券除外商品:專櫃、隱形眼鏡、集點商品、廠商直送商品。
6.會員生日依照會員開卡時註記於台灣屈臣氏會員資料庫中之生日月份為準,請確保入會時的生日填寫正確。計算規則:以實際生日月份之上個月25號前完成開卡且有效之寵i會員。(例:7月生日會員,需於6月25日前完成開卡或掛失補卡合併作業。)
7.本活動優惠僅適用於台灣屈臣氏實體門市、官方網站及屈臣氏APP,恕不適用於樂天市場、蝦皮商城、Foodpanda及Uber Eats。
8.本活動如有未盡事宜以門市公告為準,若有爭議,台灣屈臣氏公司保留最終解釋權。
9.活動時間: 即日起至2024/12/31止。
● 點金VIP會員優享官網 "今天訂明天到" 服務
1.僅限下午13:00前且已完成付款的訂單,以上專屬權益皆不適用於廠商直送、預購商品、超商及門市取貨、外島及部份區域,詳細投遞區域請參考郵局網頁說明
註1: 大宗交易盤商不適用年度『累積消費』點金VIP會員之升等活動。如有未依規定申請之大宗交易盤商獲得點金VIP會員資格,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將其所獲得之點金VIP會員資格自動轉換為一般寵愛會員之權利,且不另行通知。 ※ 參加活動之點金VIP會員視同承認本規定之效力,如有未盡事宜,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保留修改、終止、變更活動內容細節之權利,且不另行通知。 ※點金VIP會員瞭解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之點金VIP會員制度若有相關變更,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於官網公告或以電子郵件、簡訊通知之方式辦理,所變更或調整之內容,除特別告知者外,於公告或發出通知時生效。